“非法控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如何具体认定?
1. 主观故意:非法控制的核心在于“非法”,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意图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现对某一地域、行业或群体的控制。这种主观故意表现为对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和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无视。
2. 客观行为:非法控制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暴力、威胁等手段:如殴打、恐吓、跟踪、骚扰等,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服从其指挥或放弃抵抗。
经济控制:通过高利贷、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方式,强行介入并控制特定经济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政治、社会影响力:利用贿赂、拉拢腐蚀公职人员,或者利用自身在当地的声望、地位,形成对公共事务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3. 危害后果:非法控制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具有严重性和广泛性,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侵蚀基层政权等。这些后果不仅直接损害了个体权益,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4. 组织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明确的层级关系、严格的纪律规定,以及一定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这些特征使得非法控制行为得以系统化、常态化地实施,增强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2号)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明确指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对公共事务或他人的“非法控制”如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认定?
1. 犯罪构成要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需要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控制性四个方面。其中,“非法控制”主要体现在行为性和控制性两个方面。行为性指的是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控制性则是指该组织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非法控制的认定:对公共事务或他人的“非法控制”通常表现为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干预、操纵基层政权选举,控制市场、行业,强迫交易,欺行霸市,或者利用组织势力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等,使群众合法利益受损,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或破坏。
3.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控制”需基于充分、确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成员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同时,还需综合考量该组织的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组织性,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实际影响程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明确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团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包括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其中对“非法控制”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提供了指导。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进行了立法解释,强调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核心特征。对公共事务或他人的“非法控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犯罪组织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及证据链完整性的复杂过程,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非法控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认定需综合评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组织结构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非法控制的内涵与外延,确保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强源头治理,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铲除其滋生土壤,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